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连云港市博物馆。

 

第三条  本馆住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8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补助(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人民币 8220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连云港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的宗旨:

 

收藏和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文物征集,举办文物及各类展览活动,文物相关研究及宣传出版,考古发掘。

 

第九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

 

(一)征集和保管文化遗产和艺术精品;

 

(二)出土文物及博物馆藏品的保护、修复、研究和陈列展示;

 

(三)历史文化、博物馆相关学科研究;

 

(四)文化交流与文物外展;

 

(五)公共文化服务、科普教育;

 

(六)文化产品开发与营销;

 

(七)图书资料编辑出版;

 

(八)承担博物馆其它业务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本馆理事长;

 

(五)任免管理层主要成员;

 

(六)审查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监督本馆运行情况;

 

(八)审核本章程草案及修改草案;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并向举办单位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组成:理事会设理事12人,市文广旅局委派代表2名;市博物馆行政主要负责人1名;市博物馆分管领导1名;市博物馆中层干部1名;市博物馆职工代表1名;其他6名理事由热心博物馆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构成,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经市文广旅局核准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秘书1名。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聘用兼职秘书1名,经理事会会议予以认定,由理事长聘任,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秘书应当严守秘密,不得私自公开理事会的内部信息。理事会秘书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下述工作:

(一) 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 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编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理事会理事之间的联络。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馆章程修订意见;

 

(二)审议本馆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拟定本馆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馆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审议本馆财务预决算,并提出建议;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考评管理层工作;

 

(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一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领取有关的薪酬。

 

第十六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理事会议事规则,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资历和良好声望,无不良信誉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按照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敬业地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离任委派方代表职位或代表社会界别身份已经改变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市文广旅局任免。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定期召开2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半数以上理事通过。重大事项如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订等,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本馆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起草本馆内部管理制度;

 

(五)工作人员管理;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馆馆长产生方式为理事会提名,主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副馆长产生方式为馆长提名,理事会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馆日常事务;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开展工作;

 

(四)负责本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提名、聘任或解聘中层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馆的资产(含文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条  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本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基本情况;

 

(二)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业务活动、公众服务基本情况;

 

(四)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本章程修改情况;

 

(六)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馆的文物移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3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已经第一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