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连云港市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学术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博物馆条例》规定,特设立连云港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最高学术审议、评定、管理与咨询机构,由本馆和外聘文博专家组成,在本馆的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坚定不移地维护本馆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服务于本馆的发展战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议本馆各项业务的中长期及年度发展规划。审议各部门范围内的或受馆学术委员会委托的重大学术事宜,提出促进事业发展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审定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本馆科研成果奖。

第六条  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七条  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八条  对科研奖励进行评审与认定,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馆内科研人员(副高级职称以上)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以及馆外在文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和顾问若干名,秘书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馆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外聘专家应占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以上。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年,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学科专业分布均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聘用若干名顾问。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在科研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退休或调离连云港市博物馆的;

  (三) 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 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 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 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 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 认真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 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 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四) 负责组织审定本馆对外评聘专家事宜;

(五) 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六) 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长办公会提供处理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一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委员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异议,需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五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由学术委员会提议,报请馆长办公会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连云港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202311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博物馆

2023年1月1日